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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医疗机构的处罚情形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1

  医疗机构的处罚情形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GCP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制剂;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

  (6)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同P48,80条(非法采购)

  (7)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属于无证经营

  (8)吊销印鉴卡的情况

  (9)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滥用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假药罚。注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符合省级批准标准的,按劣药论处。注意对比这两个事项。

  (11)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情节严重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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