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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四十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0

  第二节 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一)内容限制性规定

  1.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二)药品广告合理用药宣传不得含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三)药品广告中功能疗效的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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