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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四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2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用非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2.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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