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三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31
中第四节 药品供应与管理
(一)药品采购的规定
1.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2.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①公开招标采购,②议价采购或参加③集中招标采购。
3.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二)药品保管、养护的规定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
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