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4
中第二节 资格证书的名称、效期、审批主体、标注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1.效期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
2.审批主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3.标注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