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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一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3

  第二节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一)购进、储存药品的要求

  1.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2.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①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②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二)不得从事的行为

  1.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2.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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