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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七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6

  2.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①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赡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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