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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五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2

  第六节 生产管理

  (一)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 要求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2. 保存期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二)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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