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5
中(二)新药、进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及要求
1.新药的报告范围及要求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2.进口药品的报告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单位及个人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与规定
1.单位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的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2.个人发现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的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