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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二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3

  第五节 处方的调剂

  (一)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1.调配处方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2.交付药品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二)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及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 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盏专用签章。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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