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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9

  第二节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1.处方内容

  ①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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