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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十三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5

  第三节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包括:

  ①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②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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