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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六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6

  第六节 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

  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 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

  (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

  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县以上工商部门监管-广告法)

  5. 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刊物要求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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