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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保监管加强,违规药店最高罚款达30万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1

  众所周知,如今国家对于医药行业可是管制的越来越严了,这不,就在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且表示将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意!不仅仅是上海实施了,河北、山东、广东等地区也在强调这个事情。

  该办法中包含了相关信息系统、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服务的要求、法律责任、实时监测、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等26条内容。这些内容主要适用于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和长护险定点机构。强调了监管部门由市、区医保局和卫生、药监、公安、民政等组成。

  其中有几条内容需要药店人注意!(除了上海地区的药店外,其他地区也要以此为参考)

  注意1: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服务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外配处方,不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向参保人员提供的非处方药品,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用药范围、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应当遵守价格管理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费用结算单据。

  注意2:第十条(实时监测)

  在定点零售药店月累计配药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注意3: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药店及机构,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注意4:第十九条(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帐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

  以上4个内容,药店人必须关注!

  从办法中我们可以知道,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涉及医保的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并开展联合惩戒。

  首先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服务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严格规范了服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和结算医保费用的内容。相关监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即将实行实时监测,加强了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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