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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程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9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二、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零售、批发、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

  三、网上注册申报流程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进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四、申请材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单位有变化的,需提交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5、 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6、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9、《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

  2、《执业药师注册证》(08年以前的注册证须提交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同意注册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

  六、审批、送达时限

  审批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7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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