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你敢惹“疯子”吗?
来源 :人民网 2017-08-06
中2017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你敢惹“疯子”吗?
2017年6月14日,甘肃省天水市发生了一起疯子打人事件,造成了4人轻伤,1人重伤,情节恶略。事后受害者家属要求打人者承担刑事责任,打人者家属主张此人患有精神疾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限制此人的人身自由,避免此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案的焦点是精神病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即将参加2018年国考的常识部分法律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一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自然人的年龄是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这类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旦触犯了相关刑事犯罪,都一律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如果该自然人不满18周岁,应该从轻或减轻等情节。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旦触发相关刑法,也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二类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其自然人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类自然人只对8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对于这8种罪名以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第三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该自然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或者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该类自然人,就算触犯相关的刑法也不用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只用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即可。是对该类刑事责任能力缺陷的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其相关权益。
此考点,在同学们考试中出现的易错的频率较高,通常出现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有些同学,经常无法准确记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8种罪名,经常将盗窃罪或者绑架罪混淆其中,而且会将过失犯罪也列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中,造成大量的失分。因此,在这里为各位同学将这8种罪名总给了口诀“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个口诀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加高效便利的记忆知识点,以便于在真正的考试当中获得理想的成绩。另一个考试难点,是转化型犯罪。例如,张三是14周岁,将李某绑架了,但在绑架过程中最终导致李某重伤而亡,此时张三承担什么责任?此时,张三因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张三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只对8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名并不承担,因此张三对于绑架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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