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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选调生时政热点:北京官员连续2年不称职将辞退

来源 :新华网 2016-03-29

  北京官员连续2年不称职将辞退 降职2年内不提拔

  昨天,《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全文公布。其中明确,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将予以辞退。

  同时,北京还将“裸官”明确为“下”的情形之一。对于干部违规经商、在企业兼职、不如实填报个人事项等,均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调整方式包括调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昨天,《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全文公布。在中央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北京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

  按照办法,北京市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办法称,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其中,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安排。

  对于“辞退”,北京市共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予以辞退。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主要是要解决‘能下’的问题,而不是‘能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样的用人制度下,不合格的人可以通过辞职“下”,这使得领导干部下台不再是因为贪腐等,而是因为“不合格”。

  对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记者看到,办法中规定了13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领导干部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经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等,若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经研究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办法称,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采取的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

  其中纳入认定标准的包括“裸官”。办法称,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被列为情形之一。

  同时,北京市还新增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形。

  按照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问责可追究终身责任

  昨天公布的办法全文中,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究作了15种情形的明确规定。据悉,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具有相应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情形,将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据北京市委组织部介绍,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北京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三种情形,包括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针对领导干部“如何问责”,办法明确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对于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问责有关规定,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安排工作,问责处理影响期间可酌情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下”的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

  干部辞退的5种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3种情形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存在《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或者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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