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导航

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八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5

  考点四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一)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四)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但从保险的原理上说,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即防止对保险标的毫无利益关系的人取得保险金。

  投保人负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真正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被保险人。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

  (3)因债务不履行或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消极利益。

  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六)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解释首先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目的解释等。当一般解释规则用尽,仍无法解决合同的争议时,要使用有利解释原则,即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保险人确定,当使用的语言发生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起草人一方的解释,因为他们有能力控制语言的使用,理当承担由于语言使用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