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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3

   考点十二 诉讼时效

  (一)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题例】

  田某2008年3月12日将一个旅行包寄存于阳光旅行社,第二天早上去取包时发现旅行包已被丢失,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的诉讼时效期截止到:(A)

  A.2009年3月12日 B.2010年3月12日 C.2010年3月13日 D.2028年3月13日

  2.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以下几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新法的规定。如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3年特殊诉讼时效。

  《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的诉讼时效为4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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