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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教材重点:电气照明的要求、种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20

  电气照明的要求、种类

  电气照明:是通过电光源将电能转换为光能,在夜间或采光不足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工作、学习、生活所需要的明亮环境。

  设计的照明是否合理,将影响照明使用者的视力和工作效率。

  (一)照明质量的基本要求

  1.照度均匀

  使照度均匀的方式是布置灯具时,其相互之间的距离和对被照面的高度有一定的比例,也可采用间接和半间接型的照明灯具。

  2.照度合理

  对不同的工作、生活环境需要不同的亮度,一般以满足需要、不损伤眼睛视力为准。

  3.限制眩光

  限制眩光方法:(1)限制光源的亮度;(2)降低灯具表面的亮度,如采用磨砂玻璃;(3)选用有遮挡刺眼光线装置的灯具;(4)增大灯具悬挂高度;(5)采用间接或半间接照明。

  (二)照明的种类

  照明按作用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警卫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彩灯和装饰照明等。

  1.正常照明

  正常照明主要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分为:

  (1)一般照明:不考虑局部的特殊需要,为整个被照场所而设置的照明。这种照明的照度一般都要求很均匀,又称为一般均匀照明。其灯具悬吊在顶棚上,距工作面有足够的高度。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的光源时,其照度一般低于30 lx(勒克斯);

  (2)局部照明: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照明灯具,以满足某一局部工作地点的照度要求。局部照明有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两种。为了避免直射眩光,局部照明的灯具一般采用深照型灯具,如台灯、车床的工作灯等;

  (3)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两者搭配要适当,混合照明中一般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混合照明总照度的5%-10%,并且其最低照度不小于20 lx。否则,过低的一般照明和过高的局部照明会造成背景与工作面的亮度对比相差很大而产生不应有的眩光,引起视觉疲劳。

  2.事故照明

  当正常工作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供暂时继续工作和人员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1)在工作照明熄灭后,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将引起爆炸、火灾等严重危险的场所;

  (2)在无照明的情况下,由于设备继续运转或人员的通行,将造成设备人身事故的地方;

  (3)公共场所,如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大礼堂和高层建筑等供人流疏散用的走廊、楼梯和太平门等处;

  (4)医院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事故照明采用能瞬时点燃的照明光源,目前较普遍采用的是有贮能功能的应急灯。灯具应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材料周围的主要通道、危险地段、出入口等处。事故照明灯具上应在明显部位处涂红色标记,以示区别。

  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工作照明总照度的10%,如仅供人流疏散用的事故照明的照度应不小于0.5 lx。

  3.警卫值班照明

  在值班室、警卫室、门卫等地方设置的照明。

  可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事故照明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值班照明。

  4.障碍照明

  在建筑物上装设用于障碍标志的照明。障碍照明应使用能透射红光的灯具,装设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高层建筑物只在顶端装设障碍照明,水平面积较大的建筑物或密集高层建筑物,除在其最高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装设障碍灯;

  (2)烟囱的高度在100m以上者,除在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二分之一的高处装设障碍灯。障碍灯可低于烟囱口4-5m处装设。一般将三盏障碍灯装成等边三角形,以便其中一盏障碍灯损坏时,仍能从前进方向看到灯光;

  5.彩灯和装饰照明

  为节日装饰、室内装饰、美化市容夜景而设置的照明,一般采用15W左右的白炽灯、节能灯或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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