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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风险和保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4

  一、风险和保险

  风险的基本概念

  1.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该损失是不确定的。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目标按时间划分为: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①降低损失成本。

  ②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①维持企业的生存。

  ②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

  ③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

  ④履行社会责任。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管理效果评价五个主要环节。

  3.风险对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1)控制法

  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主要包括:

  1)避免。2)预防。3)抑制。4)风险中和。5)集合或分散。

  (2)财务法

  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包括:

  1)自留或承担

  2)风险转移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可保风险

  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指只可能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非意外风险属于不保风险。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

  营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营利性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五、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4.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六、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七、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

  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

  (1)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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