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教材知识点:物业维修养护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9
中(1)物业维修养护中业主应当相互配合与协助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自用部位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如果相关业主阻挠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物业,相关业主对因此造成的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
对于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但又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向邻居说明情况,并协同物业管理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例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派出所、邻居,进入相关业主室内进行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业主告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2)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物业维修养护
业主的维修养护事项如果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以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道路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给其他业主带来的不便。业主还应当抓紧维修养护事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公共场所与道路的原状。
物业使用中,如果出现安全隐患,例如可能出现的房屋与设备设施倒塌、脱落、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人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保修责任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业主临时公约生效期间,物业大多处于保修期内,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共用部位大中修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临时公约中必须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数额与比例缴存、储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政府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