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7
中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一)禁止房屋租赁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两项登记备案制度。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2.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4)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