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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第三节房地产转让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7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房地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制度严格等特点,为保障国家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规定了必要程序: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文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此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针对我国房地产转让合同存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禁止转让的规定

  依据有关法律和为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况:

  1.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权力受到限制期间,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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