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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卫生人才网2021年天津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来源 :天津卫生人才网 2021-10-09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要求,组织制定了本年度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方案,经市人社局备案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技术系列(不含基层卫生专业)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津人专〔2003〕26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8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有关政策执行。

  上述评审标准可登陆https://www.cnthr.com/channels/204.html进行查询。

  二、评审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同印发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卫人〔2021〕34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二)执行援外、援疆、援藏等支援任务的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援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及《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对于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专职〔2018〕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提交《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校医职称申报,按照基层卫生专业评审有关规定和要求,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六)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及卫生技术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称,持原职称证书,申报现专业资格人员﹐需参加申报当年的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职称,对于已取得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研究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同级别医学研究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七)学历破格进行职称申报人员,需参加申报当年的学历破格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资历破格进行申报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有关政策执行,其中提供的“专家认可的病历资料”,须为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资料。

  (八)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九)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职数由所在单位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准备对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19日(星期五)前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二)开展线上申报。本市职称管理系统将升级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职称评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星期二)前完成确认并提交,并将单位审核佐证材料报送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职称评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妥善推进职称评审工作。2021年7月,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1]51号)。按照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及我委将制定我市卫生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保障本年度职称评审的平稳过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在职称推荐过程中注重医德医风考核,突出实践能力,科学评价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持续优化职称服务,做好本年度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申报途径等传达到位,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二)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规字〔2019〕4号)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细化推荐评价办法,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可采取方案备案、材料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管理,确保推荐工作平稳、有序。

  (三)精心组织,严把申报程序。各单位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按照推荐要求整理、上传业绩材料;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

  (四)严审材料,杜绝学术造假。各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通过网上检索、专家审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报告、综述、科研等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杜绝抄袭、学术造假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严肃纪律,确保职称推荐公平公正。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制度、监督、纪律宣传教育和举报查处等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申报人有关申报纪律的教育,实行申报人承诺制,认真组织填写《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点此查看

  1.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2.单位推荐情况表

  3.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

  4.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报告

  5.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函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有关情况简介表

  8.2021年支援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9.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

  10.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不含基层卫生专业)

  11.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1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13.新冠肺炎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请

  14.开展“健康讲座”、“本专业专题讲座”情况汇总表

  15.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www.tjwsrc.com/system/2021/09/29/03006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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