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卫生人才网2019年卫生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材料报送通知
来源 :厦门卫生人才网 2020-07-22
中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厦门市职改办
关于报送2019年度厦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市管民营医疗机构,各相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关于报送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卫人发明电〔2020〕3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管理专业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一式一份,《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论文汇总表》一式一份。(申报正高的请用EXCEL 制表,并将电子版发至305122652@qq.com)。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申报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要求:统一用A4 纸,正反面打印)。
①申报正高人员:一式二份。
②申报副高人员:一式一份。
2、《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要求:统一用A4 纸,正反面打印)。
①申报正高人员:一式四十份。
②申报副高人员:一式二份。
3、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免试证明)一式一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5、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或聘约合同)一式一份。
7、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证明一式一份。
8、任期内各年度《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各一式一份。
9、任期内各年度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各一式一份(其中I 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统一使用《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审核验证。
10、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及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城市三级以上医院的主治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须提交《福建省城市医生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定点服务工作鉴定表》和《厦门市城市医生晋升前到农村服务期间量化考评表》原件各一式一份。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1、市医疗急救中心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药、护、技,下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12、属于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3、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 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4、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的,应附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15、参加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要求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和论文鉴定简明情况表”(附件6)。
①申报正高人员:一式十份。
②申报副高人员:一式一份。
16、提交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原件各一式一份,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17、除区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答辩。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包括期刊或专著封面、目录、内容提要及文章正文、封底),要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每份均应附上“参加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 (附件6)。
①申报正高人员:一式十份。
②申报副高人员:一式一份。同时将该篇论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申报人员,可提交本人聘期内病例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的原件扫描件(双盲后)上传至“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系统”。
18、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及期刊目录的通知》(闽卫人函〔2016〕6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及期刊目录(2017版)的通知》(闽卫人函〔2017〕420号),本次评审对申报对象提交鉴定或答辩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学术论文为外文的,需全文翻译,并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检测工作将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总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的论文不予提交评审。同时应提交用于鉴定或或答辩论文的电子版(WORD格式)、期刊原件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和《参加论文鉴定人员提交材料承诺表》(附件7)。论文电子材料命名格式:花名册编号+单位+姓名+发表年月)。
三、相关说明
(一)申报对象资格的情况说明
1、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其学历必须为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其余条件仍按闽卫人〔2006〕198 号文件要求执行。
2、已取得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允许申报同级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允许申报同级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重新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且在获得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不再继续聘任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根据《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6〕3 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是否作为聘任条件。
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评审职称。台籍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
5、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应激励措施申报职称评审,具体申报及评审条件详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激励措施评审条件说明》(附件10)。
(二)申报材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1、民营医疗机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名册后送人事代理机构盖章、区卫生主管部门盖章(市管民营医疗机构除外),人事关系在区级的申报人员还需加盖区职改办公章。
人事关系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申报人员,其任现职以来近五个年度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应有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盖章。
2、流动人员除按本文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还应按厦门市卫生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职改办《关于厦门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人员申报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实施意见》(厦卫职改字〔2003〕3号)的要求送审。
3、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2号)文件执行。
4、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 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应注明“以上填报内容经审核属实,并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且未存在违纪违法等延迟申报问题,同意其申报”,方可申报。
5、各种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除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材料)。为简化申报环节,本次申报正高人员材料中除《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简明情况表》、论文鉴定材料、学术期刊、学分材料等五项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其他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扫描成电子文档后打包提交。
6、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袋封面(见附件8),袋面上的专业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报送材料按编号顺序整理,其中申报对象应提交材料的第3~7、10~14项要求装订成一册。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袋面请按附件9粘贴)。
7、申报人员任职年限和申报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论文复制比检测电子材料报送省卫健委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纸质评审材料报送省卫健委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
8、申报材料应按正、副高材料目录的要求顺序装订。请相关单位认真审核并按时报送材料,逾期责任自负。报送地址: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思明区镇海路37号505室)。咨询电话:2136936。
(三)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 号)收取。
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一)申报正高
(二)申报副高
1、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2、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经审核部门反馈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办法》(闽职改字〔1989〕144号)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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