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要求
来源 :华课网校 2022-07-18
中根据《湖南卫生人才网:2022年湖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知》可知,2022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如下:
(一)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正高70%,副高80%的比例确定合格标准。申报参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附件1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事业单位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须有相应空缺岗位)方可参加“省卫高”评审,主要环节有参评材料申报、资格复核、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代表作面试答辩(以下简称“答辩”)、综合评审等。
(二)申报参评人员按《2022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要求》(附件2)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申报渠道提交相应材料。申报参评材料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初审,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于2022年9月29—30日报至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申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时间为材料报送截止日2022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其它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2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三)发挥用人单位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专业工作时间等数据,对申报参评人员进行评价。用人单位评分总分100分(附件3),按职业道德和工作贡献30%、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70%的权重构成。用人单位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含考核标准),经公示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成立评审小组(由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须严格按考核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评分汇总表由评审小组组长、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四)申报参评人员经资格复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答辩拟于2022年11月(暂定)按专业分批进行,相关时间安排将在湖南卫生人才网(www.hnyyws.com)公布,申报参评人员具体答辩时间、地点以《答辩通知单》为准。
(五)综合评审按照专业理论考试成绩50%、答辩40%(其中专业能力20%,业绩成果代表作20%)、单位评分10%的权重构成综合成绩。担任现职以来符合加分条件的科研成果奖项和继续教育情况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专业能力、业绩成果代表作、科研成果奖项和继续教育材料要求见附件2。
(六)2022年度综合成绩当年有效。2020、2021年度综合成绩保留人员在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申报参评2022年度评审,同时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综合成绩保留人员选择参加2022年度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须按2022年度申报参评人员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答辩后,方可计算新的综合成绩。如以保留成绩参评的,评审材料中的专业能力评价材料、业绩成果代表作和单位评分表无需提供。
(七)符合《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14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国合发〔2015〕4号)有关规定,达到申报高一级卫生系列职称条件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按2022年度申报参评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答辩后,单列参加综合评审,择优通过。
(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抗疫专项表彰奖励者,或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名单为准),可按评审条件中学历要求降低一档,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并按2022年度申报参评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答辩后,参加综合评审。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名单为准)职称政策按《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2〕109号)执行。
(九)不得申报情形
1.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1.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高评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高评会责任追究。高评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高评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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