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通知
来源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04-23
中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卫健函〔2021〕75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提供2021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26号)考务计划安排、《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精神,以及有关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21年7月3-4日开展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现将组织考试考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试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由各市(州)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成考点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务管理组织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时作为省直考点受理在筑有关单位申报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参加考试人员范围及有关倾斜政策
(一)凡需申报评审2021年度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报名参加实践能力考试。
省直考点负责受理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及驻黔部队医疗机构的考生报名和组织考试。非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申报评审类别
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简称“基层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二)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三)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0〕16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四)高层次人才参评资格报名条件: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凭学历学位证明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材料申请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
(五)其他规定
1.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2.从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3.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符合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4.报考医师、护士专业的,须具备相应执业准入资格,执业注册单位应为现工作单位。
五、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内容。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
(二)专业、级别设置。2021年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共设置心血管内科等111个考试专业(见附件1《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三)考试专业选择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考试专业选择。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的专业设置要求及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8个专业(见附件2《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专业》申报)。
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2.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考试专业选择。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考生,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和申报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仅限于《贵州省2021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上的专业。
(四)考试形式和考试日期。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分8个场次考完,考试时间每场次120分钟;考试场次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 试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7月3、4日 | 08:30-10:30 |
11:00-13:00 | |
14:00-16:00 | |
16:30-18:30 |
六、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4月19日-5月19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考生入口∕网上报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21年贵州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行用户注册报名。
(三)考点现场确认、考生资格审核。报名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4月19日-5月31日。各考点须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认时间并维护网报通知向考生公布。具体报名事宜见《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附件5)。现场确认期间,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6月1-3日。
(五)考点考区上报考场信息。6月11日前。
(六)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6月17日前。
(七)准考证打印。6月28日-7月4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成绩效用
2021年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除全省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的申报人员外,均须参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一)考试成绩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合格线。合格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当年有效),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不合格人员成绩可在考点进行查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对《贵州省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合格人员名单》后,报送评审材料。
(二)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免试人员申报评审及考评结合综合评价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考评工作纪律
在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方式的新举措,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及(黔人社通〔2020〕1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一线医务人员范畴。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委直各有关单位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二)考试收费。各考点考试费收取按照《关于核定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50号)规定标准执行,考试费每人每次120.00元(含按协议上缴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部分);考试费核算缴纳待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加强考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宣传力度,把考试工作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参加考试。要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范畴的解释工作,切实让一线医务人员享受到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单位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职称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相关规定。
(四)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事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按国家和我省卫生类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2.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专业(1.2.3)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wjw.guizhou.gov.cn/xwzx_500663/tzgg/202104/t20210416_67843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