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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 :湖北省民政厅 2021-11-17

  各市、州、区(市)民政局:

  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第三条  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联系、包保网格,主动听取和收集居民意见,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的诉求。

  (五)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六)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议监督,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八)完成街道按规定委托的事项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街道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全面工作,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选任招聘与退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配备。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市)选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的劳动合同,一届一签。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签订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就业年龄段上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区(市)对符合退出情形的社区工作者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经街道研究同意后,报区(市)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可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发放基本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完成聘用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八条  规范做好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区(市)所属的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负责保管。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一般应在辞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同意其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涉毒、涉黑涉恶、被判处刑罚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六)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党内法规或相关法律履行退出程序,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

  (七)社区工作者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的(一般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八)区(市)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作时长,建立轮休、弹性工时制度,并通过预约等形式全响应服务社区居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社区应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全岗通”工作模式,逐步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社区工作者“一专多能、全岗通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代办服务制等各类服务制度,规范事项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社区应设立服务热线,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室外醒目位置设立意见建议信箱,畅通居民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方便居民办事。

  第十三条  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机制和网格楼栋包保责任,每个网格明确一名社区工作者从事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应保证三分之二的法定工作时间下沉网格,每年至少要到联系、包保的网格逐户上门征求一次意见。

  第十四条  将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融入社区治理。社区工作者网格服务管理主要任务:采集网格内各类服务管理基础信息,及时收集、实时上报社情民意;协助排查和防范化解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重点人群等风险隐患,跟踪问题整改;对网格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或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化解,协助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对网格内有需求的居民,特别是困境人员、特殊群体,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群众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在网格内履职时,应挂牌上岗,主动、热情服务居民;合理安排入户调查时间,实行错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泄露工作中所掌握的各项基础信息以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社区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托、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困境人员和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引导、支持专业人员在社区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区遇有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等情况,社区工作者应第一时间到场并依规处置,做到琐事不出网格、小事不出社区。

  第十七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履职纪实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电子化履职纪实。履职纪实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岗位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市)组织、民政等部门和街道结合社区工作需要以及社区工作者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学历教育,逐步扩大持证社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获得不同等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的职业补贴。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加强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区(市)职能部门、街道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的,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按照“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简便易行”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另有规定需另外考核的,按其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由社区党组织负责,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工作考勤、入户走访和服务居民等方面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履职纪实簿、专项工作检查、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等级或报酬调整、劳动合同续签与解除的重要依据。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等条件。优秀等次一般控制在20%以内,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至25%。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街道从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等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会同社区党组织开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民主评议。考核工作组通过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者召开述职会议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

  (三)组织评鉴。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评鉴。其他人员由社区党组织综合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和一贯表现等情况评鉴。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社区党组织综合考核结果,提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外其他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按分配名额推荐优秀等次人选。

  (五)公示和备案。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应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区(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道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年度绩效报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扣减不低于10%的年度绩效报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不低于30%的年度绩效报酬。

  第二十六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扣减不低于20%的年度绩效报酬。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纪违法,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社区工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组成,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报酬依据年度考核等次发放。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纳入规范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参照街道干部标准享受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区(市)或街道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可自愿加入本社区工会组织,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福利。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特别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可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2个、1个等级,但不得突破本岗位最高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或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mzt.hubei.gov.cn/fbjd/zcwj/gfwj/202111/t20211110_3856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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