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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考试网 2021-10-28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09 月 16 日     

  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到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的有关城市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治理的需要,扎实推行近邻党建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由各县(市、区)统一招聘,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社区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近邻党建、“机关联社区、党建促治理”机制,协助辖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参与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服务情况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四)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解决实际问题;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七)完成党委、政府或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职数配备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区专职工作者按辖区人口(常住人口)设置,一般3000人以下的社区设置4人;3001—5000人的社区设置5人;5000人以上的社区,按每增加1000人增设1人的标准配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9人。超过1万人、流动人口多、经济比较发达的社区,可适当增加1—2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群工作者。

  第四章 选任与招聘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选举,将统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选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成员交叉任职。

  第六条 各县(市、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心强,热爱社区事业、热心服务群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持续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自愿留在社区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应当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对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经组织考核合格的,直接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八条 社会工作职业水平持证人员、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优秀共产党员、小区党支部书记、退役军人、“见义勇为”持证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参加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街道(乡镇)与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社区“两委”任期一致,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组织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招聘,由各县(市、区)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制定招聘方案,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配合参与。各街道(乡镇)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组织招聘。

  1.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需要和岗位缺员情况,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招聘申请;

  2.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

  3.县(市、区)统一公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待遇报酬和具体程序等事项;

  4.县(市、区)按照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正式聘用人员。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待遇按岗定薪、优绩优酬、动态增长、定期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其他待遇,年报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县(市、区)全口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报酬待遇核定,由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一)基本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个岗位类别,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设置18级岗位等级,社区正职7-18级,社区副职4-15级,工作人员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报酬系数。社区工作者月基本报酬的最低起始标准,按照当年度县(市、区)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的70%确定,具体起始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基本工资占基本报酬的80%,绩效工资占基本报酬的20%,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以社区工作者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根据考核情况,可采取月、季、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合理拉开差距。

  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起始标准×岗位等级对应报酬系数。

  (二)其他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年终发放的综治平安奖励、文明奖金,按照综治平安奖励机制、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1级,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2级,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3级。

  第十三条 参加“五险一金”。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上一年月平均基本报酬为缴交基数,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交叉任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报酬。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街道(乡镇)定期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报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报酬标准的80%发放,不发放绩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年限计算以任职年限为准,即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用社区专职工作者,确需借用的,须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聘期内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管理。严格“一人一档”,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接受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居民和社会监督。社区基层组织换届或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离任,街道(乡镇)应当进行审计。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德、能、勤、绩、廉等5方面量化考核,年初定岗位目标,日常加强管理,年底由街道(乡镇)考评和党员群众评议,日常考核占年度绩效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年度绩效总分值的25%左右。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30%,考核分社区正职群体和非正职群体。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调整、评优惩戒、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日常管理、使用及考核,由街道(乡镇)负责。街道(乡镇)在对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专职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个薪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工作年限核查认定由街道(乡镇)负责。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构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初任培训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分别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开展培训。采取跟班学习、轮岗交流、顶岗见习、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集中培训;街道(乡镇)每年至少组织1次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轮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提高素质能力和职业水平等级。

  第九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表现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其报考基层事业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积极推荐为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人选。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在本人岗位对应的薪级的基础上,分别高定2个、1个薪级。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以最高荣誉称号高定档次,不累加计算。

  第三十条 积极推荐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典型。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发展党员。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人事关系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社区“两委”的辞职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辞职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不得辞去职位。未获批准前,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得自行离职。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动合同的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被街道(乡镇)或机关单位借用,累计超过3个月不在社区工作岗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按照有关法规辞职、罢免或职务自行终止的,同时解除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依法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退情形的,劳动合同的聘用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落实所需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报酬系数对照表

  附件:

  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报酬系数对照表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正职

副职

工作人员

报酬系数

18

34年及以上

 

 

1.34

17

31-33

 

 

1.32

16

28-30

 

 

1.30

15

25-27

34年及以上

 

1.28

14

22-24

31-33

 

1.26

13

19-21

28-30

 

1.24

12

16-18

25-27

34年及以上

1.22

11

13-15

22-24

31-33

1.20

10

10-12

19-21

28-30

1.18

9

7-9

16-18

25-27

1.16

8

4-6

13-15

22-24

1.14

7

3年及以下

10-12

19-21

1.12

6

 

7-9

16-18

1.10

5

 

4-6

13-15

1.08

4

 

3年及以下

10-12

1.06

3

 

 

7-9

1.04

2

 

 

4-6

1.02

1

 

 

3年及以下

1.00

  原文链接:http://www.np.gov.cn/cms/siteresource/article.shtml?id=430539819868100002&siteId=34032884039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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