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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投资项目管理师项目组织讲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4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1)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可以将其分为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

  (2)建设项目法人

  建设项目法人是指投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依法组建的,具备法人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建设项目法人,可以是既有法人组织也可以是新组建的法人组织,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事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

  (3)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人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组建法人;二是由建设项目投资人依法组建的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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