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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讲义第七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8

  2017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讲义第七章第一节

  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制度

  几个主要数据:

  我国的国土面积包括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岛屿面积3.87万平方公里。

  在内陆国土面积中,平原面积115万平方公里,占11.98 %;

  2004年我国的耕地面积为13004万公顷(每平方公里=100公顷),占13.55%;

  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0%,耕地面积只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9.5%,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2,人均牧草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人均林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30%。

  (熟悉)土地的权属规定

  我国的《宪法》和《土地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土地权属的转让

  《土地法》规定,我国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对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可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土地的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土地权属争议

  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例题1、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占世界人均水平的()

  A.1/3

  B.不到1/3

  C.1/2

  D.不到1/2

  E.20%

  标准答案:D

  例题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A.乡级人民政府

  B.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标准答案:C

  (掌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按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原则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耕地保护制度

  2004年10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土地法》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按国家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鼓励土地开发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例题3、以下对耕地保护说法正确的有()

  A. 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B.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C.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D. 禁止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必须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F.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标准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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