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建职称考试《建筑工程》知识点: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10
中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 物权是 绝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 。
债权的相对理论包含: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可分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建筑物、构建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建筑物、构建物 倒塌 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 不当得利又称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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