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建职称考试《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24
中考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注:规避招标,不该分的分叫肢解)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考点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工程。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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