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建职称考试《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8
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1.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二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等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2.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商定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③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费用增加;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②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阶段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商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③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由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双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②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③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及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题:
【例-单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B.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C.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D.最高投标限价应保密
答案:D
【例-单选题】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宜采用(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A.固定单价
B.固定总价
C.成本加酬金
D.议价
答案:B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竣工结算,错误的是( )。
A.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B.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予以答复
C.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若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协商未果,应当请监理单位调解
D.承包方对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竣工结算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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