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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 :宁波市统计局 2019-05-09

关于印发《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高新区、杭州湾新区统计局,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省级、中央部属在甬有关单位:

  为规范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着力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定《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在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有关细则出台前作为过渡性办法使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着力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统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当年申报时间在上半年的,连续两年时间可调整为最近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我省对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入学时登记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学习,其中行业公需科目有关学习课件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第五条 专业科目学习途径及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每年度专业科目在线学习途径、学时等要求,待当年度我省统计人员在线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通知发布后,由市统计局明确,学时登记以指定的在线学习平台认定为准。

  (二)参加初、中、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8个学时。

  (三)参加统计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目可认定8个学时。

  (四)参加统计类课题研究,每项按市级及以上、区县(市)或市局级、区县(市)部门级结项合格后,执笔人员可分别认定24、12、6个学时,课题组非执笔人员可分别认定16、8、4个学时,同一项课题成果不重复认定学时。

  (五)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统计类论文,每篇按省级及以上、市级刊物,第一、二作者可分别认定16、8个学时,其他作者可分别认定8、4个学时。

  (六)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报备的统计类研修班,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七)参加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学习,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八)参加其他统计类培训进修、报表会议、学术研讨、讲座或访问活动(包括单位和企业自行组织的),凭正式通知和参会记录等有效凭证,每天可认定4个学时且每年度最多可认定28个学时。

  (九)参加经组织批准的统计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4个学时且每年度最多可认定28个学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及时、如实登记。

  (一)公需科目学时由“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称市登记系统)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学习情况实时登记。

  (二)参加本市范围内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继续教育基地及培训机构(仅限市登记系统的一级用户)负责登记。

  (三)其他各类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按人事隶属关系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登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从市登记系统打印并提交本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相应职称任职资格的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是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有关细则出台前的过渡性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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