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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农林牧渔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1-07

  1.农业生产条件

  乡镇个数 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村委会个数 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 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 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政从业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养殖渔船 指从事渔业养殖业活动的渔船。

  捕捞渔船 指从事渔业捕捞业活动的渔船。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农业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粮食作物生产情况

  粮食 按收获季节分包括夏粮、早稻、秋粮;按作物品种分包括谷物、薯类、豆类。

  夏收粮食 指上年秋、冬季和本年春季播种、夏季收获的全部粮食作物,如冬小麦、夏收春小麦、大麦、元麦、蚕豆、豌豆、夏收马铃薯等。

  早稻 指早籼稻。

  秋收粮食 指本年春、夏季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如:中稻、晚稻、玉米、高粱、谷子、甘薯、大豆等。

  谷物 指禾本科和蓼科粮食作物。这类作物具体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其他谷物包括大麦、燕麦、荞麦等,其中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种植的青稞是大麦中的裸麦,按大麦统计。

  薯类 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等。芋头作为蔬菜统计,木薯作为其他作物统计。

  豆类 是以食用种籽及其制成品为主的一类豆科植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

  粮食播种面积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的粮食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凡是本年内收获的粮食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当年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粮食作物面积。移植的粮食作物面积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田面积。如果因灾害等原因,应该收获却未能收获,也要按原播种面积计算,新补或改种,并在本年收获的,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面积。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再生稻、再生高粱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移植,不计入播种面积。

  粮食产量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粮食数量。按收获季节包括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作物品种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其中谷物包括小麦、玉米、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大麦、高粱、谷子、荞麦等禾本科和蓼科粮食作物;薯类只包括马铃薯、甘薯,木薯统计在其它农作物,芋头等其它薯统计在其它蔬菜;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谷物产量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薯类按鲜薯重量的5:1折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3.经济作物生产情况

  经济作物 指除粮食作物之外,种植在耕地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包括油料、棉花、生麻、糖料、烟叶、中草药材、蔬菜、瓜果等。

  油菜籽 包括冬春两季播种的油菜籽。

  花生 包括实际种植和套种部分。

  棉花 包括春播和夏播棉花。

  糖料 包括甘蔗和甜菜等。

  烟叶 包括烤烟和晒烟等。

  中草药材 指人工种植的、以获取药材原料为目的、主要用于中药配伍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面积。包括药用真菌的面积。

  蔬菜及食用菌 蔬菜包括叶菜类、白菜类、甘蓝类、根茎类、瓜菜类、菜用豆类、茄果类、葱蒜类、水生菜类和其他蔬菜;食用菌包括香菇、黑木耳和蘑菇等,不包括野生菌类。

  瓜果类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通过种植或移植而收获的非园林水果,包括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草莓等。无论其种植在露地还是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中,按实收的鲜果计算产量。

  花卉 指以植物的花为最终产品,或以观赏、美化、绿化、香化为主要用途的栽培植物,是特种农产品的一部分。花卉种植面积,包括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经济作物播种面积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的经济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凡是本年内收获的经济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本年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作物面积。移植的作物面积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在育苗田、棚等的面积。多年生作物,即播种后可连续生长多年的缩根性草本植物,如有些麻类、中药等作物的播种面积,按本年新增面积加往年的连续累计面积计算。如果因灾害等原因,应该收获却未能收获,也要按原播种面积计算,新补或改种,并在本年收获的,要按复种作物计算面积。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再生烟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移植,不计入播种面积。莲藕等水生蔬菜类生长在湖泊、水塘等水域的面积占比重较大,不仅难以统计,而且因非耕地面积过大对统计口径产生影响,因此在湖泊、水塘等水域的莲藕等水生蔬菜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均不计算面积,只计算其在耕地上种植的面积。

  经济作物产量 指除粮食外,各经济作物在日历年度内生产的数量。经济作物产量按作物计算,不计算总产量。各主要经济作物的产量计算方法如下:

  (1)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

  (2)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苘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一般情况是一公斤熟麻皮可折为二公斤生麻皮,如果原来就习惯按熟麻皮计算的,亦要按比例折成生麻皮后上报。为了准确地统计黄红麻产量,由基层填报的报表,可分别统计生麻皮产量和熟麻皮产量,再由综合部门统一折成生麻皮产量。

  (3)烤烟与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

  (4)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5)甘蔗以蔗茎计算。

  (6)甜菜以块根计算。

  (7)瓜果按鲜果计算。

  4.茶叶、水果生产情况

  茶叶产量 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茶叶的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的干毛茶的重量计算。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和品质上的差异,将茶叶分为绿茶、青茶、红茶、黑茶、黄茶、白茶、其他茶等。

  (1)绿茶 属不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清汤绿叶,包括蒸青绿茶、炒青绿茶、烘青绿茶、晒青绿茶等种类。

  (2)青茶 也称乌龙茶,属半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花香明显、汤色金黄、绿叶红边,包括闽南乌龙、闽北乌龙、广东乌龙、台湾乌龙等种类。

  (3)红茶 属全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红汤红叶,包括红条茶(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等种类。

  (4)黑茶 属后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干茶色泽油黑或暗褐、汤色橙黄或褐红、滋味醇和,包括湖南黑茶、湖北老青茶、广西六堡茶、云南普洱茶、四川边茶等种类。

  (5)黄茶 属轻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黄汤黄叶,包括黄芽茶、黄小茶、黄大茶等种类。

  (6)白茶 属轻微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干茶外表披白毫、色白隐绿、汤色浅黄、毫香毫味显,包括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等种类。

  (7)其他茶是上述六类茶之外的茶制品。

  园林水果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藤)上生产的水果。包括苹果、梨、柑橘类、热带及亚热带水果和其它园林水果如桃、葡萄、红枣等,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按实收的鲜果计算产量。经脱水、晾干等处理的干果,如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一律折合成鲜果计算。

  水果产量 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乔木类和藤本类水果、多年草本水果及果用瓜。包括园林水果和非园林水果(瓜果类),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按鲜果产量计算。经脱水、晾干等处理的干果,如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一律折合成鲜果计算。

  茶园、果园面积 指成片种植的茶园、果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得到收益,都要包括在内。茶园、果园面积中,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零星种植的桑树、果树株数和茶树的丛数,不必折算面积。

  当年新增面积 指当年新植定株的茶园、果园的面积。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

  5.热带、亚热带作物生产情况

  香料原料 包括香茅草、疯茅草、香梗草等亚热带香料原料,不包括玫瑰花、黛黛花、留兰香等。

  年末实有面积 指报告期末结存(包括往年留存和当年种植)保苗率在25%以上的面积,保苗率一般以林段计算。有的林段保苗率达不到25%,但留存的植株比较集中,基本是连成一片的,也应将这部分面积加以统计。在统计橡胶年末实有面积时,若无成片面积可按每亩30-40株折算。

  当年新植或实植面积 指本年内新种植保苗率达25%以上的面积。

  收获面积 指本年内实际收获的面积。以林段计算,凡收获株数超过50%的,以全部面积为收获面积。收获株数未达50%的,以收获株数折算收获面积。除因灾害致使作物受到严重破坏或伤亡,以及达到生长年限再无发展前途而减少收获面积外,一般不得减少收获面积。有的作物一年内连续收获多次的(如香茅、剑麻等),其收获面积只算一次。

  总产量 指各种热带作物的全部产量。各种农民自营、合作经济经营或成片种植或零星植株,凡有产量收获的,都要进行统计。

  6.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设施 指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温室 又称暖房,指带多面墙体或替代墙体的阳光板、瓦楞板、玻璃等材料建设,可透光、控温的农业设施,人可在其内自由作业,通常造价较高、其内可以再附加的设施较多,可分为单栋或连栋(多栋)。

  大棚 也叫冷棚,指由简易骨架支撑、主要以塑料薄膜为覆盖材料的不加温、单跨拱屋面结构农业设施,一般造价较低、靠温室效应积聚热量,其高度可以达到人员直立或弯身入内作业。

  中小棚 指以竹片、荆条、细钢筋为主要骨架,覆盖塑料薄膜的无柱棚,一般其宽度不超过3米、高度不超过1.5米,人员无法直接入内作业,需掀起顶棚。可分为拱圆型、半拱圆型、双斜面型,其中半拱圆型指北面有1米高土墙、南面为半拱圆的棚面;或北面为半拱圆棚面、南面为一面坡的棚面。

  设施数量 指某类农业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设施占地面积 指某类农业设施在以下三个方面占地面积的总和,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设施内农作物面积 按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方式,确定该作物按播种面积或占地面积统计。在日历年度内,凡是本年度收获的农作物,一次性种植和收获的,按播种面积统计,播种一次算一次;种植之后多次收获的,按占地面积统计,只统计一次。

  7.林业生产情况

  造林 指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恢复或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按造林地类分为荒山荒(沙)地造林和有林地造林。

  荒山荒(沙)地造林面积 指报告期内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或恢复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包括三种造林方式:人工造林、飞播造林、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人工造林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播种、植苗和分殖来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飞播造林 是通过飞机播种,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疏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迹地更新面积 森林经过采伐或者遭受火灾毁损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地面,称为迹地。在新、旧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称迹地更新面积。迹地更新面积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面积以及补植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具体包括: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山育林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

  有林地造林 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包括三种造林方式: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林冠下造林 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中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0.067公顷(一亩)以上的,直接计算面积。栽植密度低于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零星分散不便实测的,用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折算面积。如:在一块地上通过林冠下造林栽植2000株并成活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该区域该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为3000株/公顷,则林冠下造林面积为2000/3000=0.67公顷。

  飞播营林 通过飞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更新造林 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

  育苗面积 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本年新育面积 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当年苗木产量 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木材产量 指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所有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

  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不包括枝丫烧柴)。

  木材产量中不包括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回收基建单位剩余的木材及收购的旧材;在境外采伐的木材运回国内销售的,境内单位不再统计其产品产量;生产运输过程中损失和自然消耗的木材。

  竹材产量 指运出并可供销售的毛竹和篙竹数量。其中毛竹指胸径围长在23厘米以上的竹材,篙竹指胸径围长在17厘米以上的竹材(不包括小杂竹)。

  8.畜牧业生产情况

  (1)畜禽生产规模户(单位)基本情况

  从业人员 指本调查期末从事生产、或为生产服务的所有人员。调查户中只包括从事生产、或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力。

  雇用人员 指从业人员中由调查户(单位)雇用的从事生产、或为生产服务的所有人员。

  技术人员 指从业人员中具备一定技能并从事生产技术工作或技术指导等的人员。

  养殖场地占地总面积 指本调查期末调查户(单位)拥有的、具备实际使用权的、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的所有养殖场地的占地总面积。

  包括两部分:

  ①具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养殖场地占地面积;

  ②没有所有权,但具备实际使用权(即租用他人场地)的养殖场地占地面积。

  不包括:具备所有权,但不具备使用权(即已出租他人使用)的占地面积。

  生产用房面积 指场地占地总面积中主要从事生产(养殖)的用房面积。

  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指本调查期内从上级财政部门获得的用于畜禽生产发展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总额。

  当年累计银行贷款总额 指本调查期内本调查户(单位)从各级各类银行(信用社)借贷的总金额。但不包括从非国家承认的信贷单位或个人借贷的金额。

  购买饲料量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从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各种饲料总量。但不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赠送(援助)的饲料量。

  购买饲料金额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从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各种饲料总量的总金额。

  营业总收入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从事与畜禽生产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而获得的营业总收入。

  销售畜禽(产品)收入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出售畜禽(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肉(蛋)畜禽、幼畜禽和种畜禽等收入。但不包括出售各种饲料、生产用具等收入。

  营业总支出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从事与畜禽生产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全部支出。

  饲料支出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营业总支出中用于畜禽养殖而消耗的全部饲料支出。按畜禽养殖过程实际消耗的饲料计算支出额。不包括已购买但尚未消耗的饲料支出。

  劳动报酬 指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支付所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

  (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 指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农民家庭使用的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在调查单位中,规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如果调查单位的主要设备虽低于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划为固定资产。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指本调查期内为生产服务、或为扩大再生产而新增加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生猪生产情况

  生猪期末存栏 指本调查期末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15公斤以下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和种猪等数量之和。

  待育肥猪 也称架子猪,有待于饲养为肥猪的各类架子猪数量。

  种猪 指专门用于生育后代的配种公猪、后备母猪和能繁殖母猪。

  能繁殖母猪 是指猪龄约在9个月(包括9个月)以上的、具备繁殖能力的母猪。

  生猪期末存栏中已接受防疫头数 指本调查期末生猪存栏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际已接受各类疾病防疫的生猪数量。

  期末能繁殖母猪存栏中已投保险头数 指本调查期末能繁殖母猪存栏中实际已办理保险的能繁殖母猪数量。

  生猪期内增加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增加的生猪总量。增加的方式主要有自繁、购进、他人赠送等。

  自繁生猪头数 指由本调查户(单位)自家饲养的母猪生产繁殖的生猪数量。

  购进生猪头数 指本调查户(单位)从本调查户(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各类型生猪的数量。

  生猪期内减少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减少的生猪总量。减少方式主要有自宰活肥猪、出售活肥猪、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种猪等,以及赠送、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

  自宰肥猪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自行宰杀的肥猪数量。本指标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

  出售肥猪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已育肥肥猪的数量。但不包括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种猪的数量。

  生猪出栏头数=自宰肥猪头数+出售肥猪头数

  平均每头肥猪出售重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肥猪头数中平均每头肥猪的出售重量。重量以肥猪毛重为准。

  出售肥猪平均价格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肥猪(毛重)每公斤的平均价格。

  期内其他原因减少生猪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除自宰肥猪、出售肥猪以外的其他原因(如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种猪,赠送、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各类方式减少的生猪数量。

  猪肉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肥猪头数折算出的鲜、冷鲜、冷冻猪肉总量,按胴体重计算。

  猪肉产量=出栏肥猪头数╳平均每头肥猪出售重量╳肥猪产肉率(%)

  (3)牛生产情况

  肉牛 指饲养目的是生产肉的牛。

  奶牛 指饲养目的是生产奶的牛。

  役用牛 指饲养目的是为生产、生活提供劳务的牛。

  牛总量 指肉牛、奶牛、役用牛的合计数量。

  牛期末存栏 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各类型的牛总量,包括牛犊、待育肥牛(架子牛)、奶牛和种牛等数量之和。

  牛期内增加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增加的牛犊、架子牛、成年牛等数量。增加的方式主要有自行繁殖、购进、他人赠送等

  自繁牛头数 指由本调查户(单位)饲养的能繁殖母牛自行生产繁殖牛的数量。

  购进牛头数 指本调查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从本调查户(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牛(包括牛犊、架子牛等)数量。

  牛期内减少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减少的牛数量。减少的方式主要有自宰育肥肉牛、出售育肥肉牛、出售牛犊、架子牛、奶牛、种牛,赠送他人、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

  自宰肉牛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由调查户(单位)自行宰杀已育肥肉牛的总量,自宰的淘汰后出栏的奶牛和役用牛数量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因疫病等原因而捕杀的各类牛的数量。

  出售肉牛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由调查户(单位)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已育肥肉牛的总量,出售的淘汰后出栏的奶牛和役用牛数量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出售牛犊、架子牛、奶牛等头数。

  育肥肉牛出栏头数=自宰育肥肉牛头数+出售育肥肉牛头数

  平均每头肉牛出售重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已育肥肉牛的平均每头肉牛重量。重量以肉牛毛重为准。

  出售肉牛平均价格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已育肥肉牛(毛重)每公斤的平均价格。

  牛肉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肉牛头数折算出的鲜、冷鲜、冷冻牛肉产量,按胴体重计算。

  牛肉产量=出栏肉牛头数╳平均每头肉牛出售重量╳肉牛产肉率(%)

  生牛奶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奶牛所生产的牛奶总产量。

  (4)羊生产情况

  羊期末存栏 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各种羊只总量。包括羊羔、待育肥羊(架子羊)、奶羊和种羊等数量之和。

  羊期内增加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增加的羊只总量,增加的方式主要有自行繁殖、购进、他人赠送等。

  自繁羊头数 指由本调查期内调查户(单位)自己饲养的能繁殖母羊生产繁殖的羊只数量。

  购进羊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从本调查户(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并进行饲养的(包括羊羔、待育肥羊等)羊只数量。

  羊期内减少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因各种原因减少的羊只数量。减少的方式主要有自宰肥羊、出售肥羊、出售羊羔或待育肥羊、出售种羊,赠送他人、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

  自宰肥羊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自行宰杀的肥羊数量。本指标不包括因疫病等原因而捕杀的羊数量。

  出售肥羊头数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已育肥的羊只数量。但不包括出售羊羔、待育肥羊、种羊、奶羊等数量。

  肥羊出栏头数=自宰肥羊头数+出售肥羊头数

  平均每只羊出售重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已育肥肥羊的平均每只羊的重量。重量以肥羊毛重为准。

  出售羊平均价格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已育肥肥羊(毛重)每公斤的平均价格。

  羊肉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肥羊头数折算出的鲜、冷鲜、冷冻羊肉产量,按胴体重计算。

  羊肉产量=出栏肥羊头数╳平均每只羊出售重量╳肥羊产肉率(%)

  绵羊毛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绵羊所生产的羊毛总量。

  山羊绒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山羊所生产的羊绒总量。

  (5)家禽生产情况

  家禽种类 主要包括鸡、鸭、鹅三个种类。

  家禽期末存栏 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家禽的总量,包括幼禽、肉用家禽、蛋用家禽和种家禽等。

  肉用家禽 指本调查期内饲养的家禽中以食肉为目的的家禽总量。

  蛋用家禽 指本调查期内饲养的家禽中以产蛋为目的的家禽总量。

  家禽期内减少只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减少的家禽总量。减少的方式主要有自宰活家禽、出售活家禽、出售幼禽、赠送他人、丢失、死亡、疫病捕杀等。

  自宰家禽只数 指本调查期内自行宰杀的家禽数量。本指标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捕杀的家禽数量。

  出售家禽只数 指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肉用家禽总数。但不包括出售幼禽、蛋禽、种禽的数量。

  家禽出栏只数=自宰家禽只数+出售家禽只数

  平均每只家禽出售重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肉用家禽平均每只的出售重量。重量以家禽毛重为准。

  出售家禽平均价格 指本调查期内出售肉用家禽(毛重)每公斤的平均价格。

  禽肉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肉用家禽产出的禽肉总量。

  禽蛋产量 指本调查期内饲养的蛋用家禽生产的禽蛋总重量。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用的部分。品种主要为鸡鸭鹅。

  肉类总产量 指调查期内各种牲畜及家禽、兔等动物肉产量总计。猪、牛、羊、马、驴、骡、骆驼肉产量按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猪牛羊禽四个品种肉产量由主要畜禽监测抽样调查获得,马、驴、骡、骆驼、兔肉产量由全面统计获得,其它特种养殖肉产量可用住户调查资料推算获得。

  9.渔业生产情况

  水产品产量 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包括全部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的最终产量。不包括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等。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捕捞产量 指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

  养殖产量 指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

  淡水水产品产量 指在淡水水域中捕捞和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产量之和。

  淡水捕捞产量 指在淡水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包括虾蟹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和其他类等。其他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淡水养殖产量 指在淡水水域中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产量。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产量也计入淡水水域养殖产量中。淡水养殖产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他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鲶鱼、罗非鱼、鳜鱼、鲈鱼、乌鳢、鲮鱼、斑点叉尾鮰鱼、黄颡鱼、黄鳝、泥鳅、鳗鲡、刺鲃、鮊鱼、鲑鳟、河鲀、短盖巨脂鲤、鲟鱼、长吻鮠、观赏鱼等。

  (2)淡水养殖虾蟹类(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

  (5)淡水养殖其他类 包括龟、鳖、蛙、珍珠等。

  海水水产品产量 指在海洋水域中捕捞和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产量之和。

  海水捕捞产量 指海洋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海水捕捞产品包括鱼类、虾蟹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和其他类。

  (1)海水捕捞鱼类 包括:海鳗、鳓鱼、鳀鱼、沙丁鱼、鲱鱼、鳕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 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鲻鱼等。

  (2)海水捕捞虾蟹类(甲壳类) 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蟳等。

  (3)海水捕捞贝类 包括蛤、蛏、蚶、螺等。

  (4)海水捕捞藻类 包括江蓠、石花菜、紫菜等。

  (5)海水捕捞其他类 包括海蜇等。

  海水养殖产量 指利用海水进行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品产量。海水养殖产品包括鱼类、虾蟹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其他类。

  (1)海水养殖鱼类 包括鲈鱼、石斑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魳鱼、鲷鱼、大黄鱼、河鲀、鲆鱼、鲽鱼、观赏鱼等。

  (2)海水养殖虾蟹类(甲壳类)包括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和斑节对虾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等。

  (3)海水养殖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蛏等。

  (4)海水养殖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苔菜等。

  (5)海水养殖其他类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水产品养殖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淡水养殖面积 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河沟、水库及其他。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海水养殖面积 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陆基养殖。工厂化、深水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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