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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法规》相关知识点讲解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7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 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1、 警告:违反以上五类有关规定的行为。

  2、 罚款:适用警告的五类统计违法行为均可给予罚款处罚。P45

  3、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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