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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法规第三章重点: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7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了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月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是明细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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