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

导航

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12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变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地方性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都制定了统计地方性法规。

  [例·多选题]统计地方性法规不得与(  )相抵触。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统计行政规章

  D.部门规章

  E.规范性文件

  答案:AB

  解析:统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经济师考试资料来源中华考试网校主讲教材精讲班班课程,完整讲义下载进入个人中心>>

    下载焚题库APP——初级统计师——题库——做题,包括章节练习、每日一练、模拟试卷、历年真题、易错题等,可随时随地刷题。【在线做题>>】【下载APP掌上刷题

初级

基础精讲班 习题精讲班
中级 基础精讲班 习题精讲班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