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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统计师重难点整理:统计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4

  统计法规

  1、 根据《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4、 广义的统计法包括了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 (1)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4)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人大)

  (5)统计行政规章

  1.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2.部门规章(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单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社统计管理办法》

  法律效力:1>2=3>4、5 4和5无法比较

  6、 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①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③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②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③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④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8、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①直接标明单位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②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通过已标明的地址、邮编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③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9、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的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10、 国统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1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12、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和地方调查任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统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13、 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体制:集中型、分散型。

  14、 统计人员基本要求: ①依法履行职责;②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③一致性负责;④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⑤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⑥保密。

  15、 统计人员的权利:①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②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③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④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⑤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⑥要求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16、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法、调查表样、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调查表表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17、 以周期性调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

  18、 ①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可以由国统局制定,或由国统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②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统一领导;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领导审批,报国统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④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统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统计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19、 在查出统计违法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五个基本要求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20、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其中,处理又包含:①案件审理;②处罚事先告知;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④听证;⑤做出处理决定;⑥处罚决定送达;⑦处罚决定执行。

  2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2、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

  23、 统计执法检查对象:①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②依法组织试试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③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4、 统计行政处罚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25、 统计行政处分: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责任负责人位于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其负责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危机行为的个人。

  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①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④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⑤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7、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万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1万元以下。或者罚款违法所得的1-3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8、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统局联合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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