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综合素质》高频考题汇总十三
来源 :考试网 2016-08-13
中2016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综合素质》高频考题汇总十三
1.裤子尿湿以后
晚饭后,小朋友都到活动区玩玩具,等待家长的到来。只有媛媛小朋友躲在厕所里哭着不肯出来。我(老师)走过去,轻声问她:“你怎么了,可以告诉我吗?”她说:“刚才上厕所时,我的裤带儿太紧,脱不下来,所以……”听了孩子的一番话,我向她笑了笑,说:“没关系,别的小朋友不知道,老师替你保密,咱们不跟别人说。”她听我这么一说,马上点了点头。为让她放心,我还跟她拉钩儿,发誓保密。
我把她带到寝室,帮她把裤子换下来,盖上被子,等她家长来接她。
我看她表情很不自然,便问她:“你在家帮妈妈干活儿吗?”她马上兴奋地说:“我有时帮妈妈干活儿,妈妈夸我是好孩子。”我说:“老师也觉得你很能干,是个好孩子。不小心尿一次裤子算不了什么,以后有尿要早点尿,不要穿裤带太紧的裤子,万一解不开裤带要及时告诉老师,告诉你一个小秘密,老师小时候也尿过床呢,每个大人小时候都尿过床,也都尿过裤子!”她听了先是一脸的惊讶,随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笑得那么真诚。
以上案例中老师的做法体现了幼儿德育过程中爱、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原则,请结合案例具体说明老师的言行如何体现了这一原则?
2.四川某学校小朋友午间自由游戏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请分析本案的责任类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请分析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爱、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德育过程中,把对学生严格的要求与爱护、尊重、理解、信任结合起来。这条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
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爱护、尊重和信赖学生。(2)严格要求学生。(3)对学生存在的缺点错误,既要严肃批评,又要热忱帮助,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冷嘲热讽、揶揄挖苦等伤害学生感情的做法。案例中的老师在幼儿尿裤子之后,既没有责备她,也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稳定了幼儿焦急的情绪,又帮助幼儿换掉裤子,同时又真诚地与幼儿交流小时候的经验,反映了对幼儿的爱与尊重;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幼儿以后要注意避免该问题再次出现,表现了对幼儿的严格要求。这位教师用实际行动体现了爱、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德育原则。
2.【答案要点】(1)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对学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概念首先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而与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这一概念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制定其他的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2)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3.【答案要点】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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