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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10-11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西藏民大附中,拉萨中学,自治区实验幼儿园,教育厅政工人事处:

  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已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二)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参加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普通话等级合格。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六)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申请人户籍、人事关系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西藏的。

  (七)符合《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认定机构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西藏自治区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19年10月11日9:30—11月1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在职教师按照任教学校所在地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在校师范生选择就读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审核确认点。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现场确认

  学校在职教师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由组织选派专人统一报送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8.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原件或居住证明。

  9.《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10.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相关单位统一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登记申请信息。

  (二)各地(市)、相关单位统一收齐申请人相关材料并现场递交材料,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现场确认。

  (三)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单位及时统一组织办理领证手续。

  六、注意事项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全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部通过网上报名申请完成。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全国范围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三)各级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存档备查。

  (四)各认定机构、学校要建立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材料务必齐全真实。

  (五)各地(市)认定机构和其他辅助机构要组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认真开展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六)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为各地(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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