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章节习题2
来源 :考试网 2018-10-03
中二、材料分析题
1 某市路南区某学校教师崔某在学校放学后,义务为其班级学生张某补习数学。该生属于习惯性不听讲,不守纪律的学生。经多次提醒劝告不听,并顶撞教师,情急之下,崔老师用手掐了该生的左脸。事后,该生的父亲大闹学校,并带来当地“焦点透视”节目组的记者进行采访、曝光,大肆渲染。路南区教育局迫于媒体的压力,局长当即拍板:对该教师马上解聘,并赔偿学生损失费 3000 元,要求该学校有关领导作出严肃的检查,并通报全市各级学校就此事展开讨论,自查反省,引以为戒。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
答:案例中的教师义务为学生补课,但是因为学生不听话,掐了该生的左脸,其后其父大闹学校,导致该教师被开除。首先,教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应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其次,学生父亲的行为过激,作为教师有教育学生的权利,家校应该形成合力;最后,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欠妥当,虽然教师有错误,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此外,我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某校班主任李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收的信件,李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李老师看了十分生气,
后来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李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李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1)李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李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李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
(2)李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李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李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 14 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 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阅读案例,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4.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又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不承担责任。
(2)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生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3)该生有特殊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5.杨某,在某乡学校任语文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9 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
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题: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答: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 7 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 4 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 16 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
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
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
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