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 :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2018-10-12
中2018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通知
天津市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人事处: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现将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由任教单位统一组织,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申请人工作的院、系或部门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学历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在近2年内到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在职在编教师应在近3年内,从事高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暂未委托我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展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完成体检,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接受任教单位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基层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写出具体意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三)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复印件(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须提供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或聘用人员名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须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报送时间
10月22日-10月26日网上申报;
10月29日-11月2日网上确认;
11月5日报送纸质材料。
(二)报送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教育中心大楼四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3540149,23540113
传真:022-23540149
联系人:贾萍 吕晓晶
五、工作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高等学校人事处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和政策解释工作。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我办,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