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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太原市中小幼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 :考试网 2020-07-24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小店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0〕31号)精神,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范围

  1.户籍在太原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太原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太原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教师资格时间

  2020年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8月17日9:00至8月28日18:00,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认定机构确定。各县(市、区)认定工作须于2020年9月底前结束。

  四、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申请人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体检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附件2、3),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现场确认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及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注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期间注册个人账号(注册需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和下载《个人承诺书》。

  1.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人在该栏目需完善性别、民族(港澳申请人选择民族时可选具体一个民族或其他)。申请人可在此页面修改除“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以外的其他信息。

  (2)“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合格的申请人,可在该栏目查看本人的考试情况。

  (3)“普通话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普通话信息。

  ①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等信息,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核验普通话证书信息。

  ②如果核验不到普通话证书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③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普通话证书信息,请选择“录入证书”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供后台人工核验。

  (4)“学历学籍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历学籍信息。

  ①在“核验学历”类型下,输入学历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②如果核验不到学历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③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供后台人工核验。

  ④中师、幼师及其他中专学历,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供后台人工核验。

  ⑤如果申请人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按照步骤③进行操作,并上传《港澳台学历认证书》或《国外学历认证书》。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系统”进行学历认证。

  (5)“学位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位证书信息。

  (6)“教师资格证书信息”。已经申请认定过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该栏目查看已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2.下载《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可以在认定报名开始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待报名时使用。

  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承诺书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并在“年 月 日”填写签字时间后,将纸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可在成功报名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可重新上传。

  (三)申请人报名

  太原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开始后,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用本人的账号登录并报名。

  1.选择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住所搬迁的,按照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登记住所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太原市内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2.网上报名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9:00至8月28日18: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模块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

  (四)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的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09月01日至09月08日(节假日除外)的每天9:00—12:00、13:30—17:00。现场确认地点: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

  为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给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请按照以下时间参加现场确认。09月01日至03日现场确认学科:语文、外语、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09月04日至07日(节假日除外)现场确认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美术,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学科。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确认。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于9月底前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五)现场确认材料审查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太原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太原市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持港澳台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持国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中师、幼师学历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3.普通话等级证明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4)原件,其他各类申请人员需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5)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选择在我市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三甲医院进行体检,并于现场确认时提交《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体检表须注明体检结论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规定参加体检。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背面写明姓名)。

  7.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资格认定

  各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并为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部分认定机构提供邮寄服务,申请人(应届毕业生除外)可以在报名时选择,邮费到付。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

  六、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因遗失申请补发或损毁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向认定机构提供如下材料,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6,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照片背面写明姓名)。

  补发换发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请于2020年09月11日9:00—12:00到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

  补发换发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向县(市、区)认定机构提交材料,各认定机构须认真审核,并于2020年09月11日9:00—12:00将《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报送至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东100米),逾期不予办理。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本机构认定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政策和要求的解释工作。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和官方网站要对外公布,有关通知、公告应及时上网,以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咨询。

  2.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

  3.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4.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安全有效推进认定工作。各认定机构于7月15日前将本市认定工作计划表报市行政审批局资质认定一科。

  附件:1.太原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doc

  2.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doc

  3.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doc

  4.山西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5.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6.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7. 原市2020年中小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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