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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即将开考!

来源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21-03-12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了《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即将开考》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3日(星期六)进行。本项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为使广大考生平稳、健康、顺利完成考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务必关注以下内容:

  一、考试时间

  考生需注意每场考试的4个重要时间节点:

  1.考试当日,考生必须在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2.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的指令顺序入场。

  3.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能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返回。

  二、疫情防控提示

  1. 考生近期应做好个人防护,保持正常的饮食习惯,并避免感冒、发烧等情况发生。考生前往考点,应注意防护,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2.考生须自备口罩。入场时,除核验身份环节外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由选择是否佩戴口罩。考生如中途离座去厕所以及离场,须佩戴口罩。

  3.考生入场必须持当日更新的本人“随申码”绿码,并接受身体健康检测。在身份核验环节,考生须出示填写完整的《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考区考生健康安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承诺书》每场考试一张。考生应在每场考试时携带《承诺书》进入考点,并在进入考场时交予监考员。

  4.考生若两次测量体温≥37.3℃,须提供考前7天内在沪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经考点防疫工作人员检查通过后,安排考生由专用防疫特殊通道前往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备用隔离考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5.考生入场时检测体温正常,但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干咳、气促、流涕、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安排进入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三、答题注意事项

  1.考试均采用答题卡作答形式。考生拿到答题卡后,首先检查答题卡上所要粘贴的条形码信息,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及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2.考生要保持答题卡卷面整洁,不得折叠、破损、污染,不能在非填涂区域乱写乱画。

  3.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功能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及各类智能电子设备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4.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5.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答题卡上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无效。

  7.因考生答题不规范造成无法扫描评阅的答题卡,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其他

  1.3月8日-3月13日,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在使用期间,准考证的正反面均不得有任何涂改或书写。

  2.考生应携准考证、规定的身份证件(见附件1)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生一定要看清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切勿因看错时间和地点耽误考试。

  4.考生要充分考虑考试当日的交通和天气状况,注意出行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切勿因个人疏忽大意影响考试。建议考生绿色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前往考点,避免因无法停车而延误考试。

  5.本次考试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请考生听从老师的指挥,有序通过识别通道进入考点。

  6. 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考生务必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认真学习附件中的“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掌握相关内容,在考点自觉配合监考老师的工作,主动上交除考试必需文具之外的个人物品,比如手机及各类智能电子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谨慎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或个人疏忽大意带来的处罚。

  7.4月15日起(预计),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3.《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原文地址:http://www.shmeea.edu.cn/page/05500/20210311/15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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