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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株洲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通知

来源 :株洲教育网 2017-08-04

  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②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市区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株洲恺德微创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在医院住院部,电话28167359)];县里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人员向受理申请的教育局咨询具体医院。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1)。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附件2)。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株洲市州教育局{必须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申请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6)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证的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4日—5月6日(春季批次)和11月1日—11月3日(秋季批次),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现场确认时间由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四)有关事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执行。

  1.笔试与面试时间:2017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2.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

  1.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在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核查

  时间安排:5月-6月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定期注册工作部署、注册机构设置、人员培训;

  2.向辖区内所有的学校布置定期注册工作,向教师宣传、动员并提出定期注册工作要求;

  3.清理、核查所有2017年注册范围内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对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对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信息错误的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4);对《申请表》遗失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5)。附件3和附件4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资格管理科备案。对无证书、申请表其他证明资料的,今年暂缓办理定期注册;

  4.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附件4和附件5的信息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的规定,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待市教育局统一到省里领取空白证书后,县市区教育局制作新证书并发放给相关的教师。

  (二)第二阶段,定期注册

  时间安排:9月-12月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电话

  1.株洲教育考试院:22663700(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2、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22658202(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3、株洲市教育局:22663772(负责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4.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荷塘区:28477014; 芦淞区:28580876

  石峰区:22529876; 天元区:28665200

  株洲县:27689407; 醴陵市:23287587

  攸 县:24223810; 茶陵县:25245356

  炎陵县:22036202.

  附件:点击下载>>>

  1.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 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

  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3.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4. 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5.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

  株洲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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