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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材料分析习题(中学)5

来源 :考试网 2016-01-27

  1.某中学初一年级两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做出取消这两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答案解析】不正确。根据《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1)甲老师积极参加课堂改革,她提倡的“阅读四步法”不仅深得学生喜爱,更受教师欢迎。她民主、和蔼并与学生建立了良好的师生关系。

  (2)乙老师要求严格,特别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他会罚学生抄写课本,李同学和张同学甚至都有被罚站的经历。

  (3)丙青年高中毕业后,开了一间网吧,他通过QQ(聊天软件)向部分未成年人发送暴力、等信息,造成恶劣的影响。

  请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分别评析上述行为。

  【答案解析】(1)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甲老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甲老师的做法合理履行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乙老师要求严格,特别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这表明乙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所运用的教育方法违反了《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丙青年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

  3.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哑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哑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期间又于12月6日、l2月17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哑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第三聋哑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哑学校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周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周某以区教委处理意见违反《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3月4日,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认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委对周某的申诉,应依据《市教师申诉办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结合材料,谈谈教师应当如何使用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当教师不服学校做出的决定时,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教师仍不服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于其申诉内容是有关教师工作的安排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教师有权向做出申诉处理意见的教育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本身既是一条独立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另一条教育行政救济途径——教育申诉提供了救济,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某学校在1999年发生了一起学校女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的骇人听闻的事件。该校某班一位学生发现其文具盒中的10元钱在课间不见了,遂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把学生王某叫来询问,王某不承认偷拿同学的钱。批评训斥过程中,该教师用锥子在王某脸上刺了一个“贼”字,并抹上红墨水。事件发生后,引起极大震动。该教师受到开除处分。学校和该教师共同承担了6万元的赔偿金。司法机关根据该教师事后的态度和对学生王某造成的损害,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你分析材料中法律关系的类型;此案提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此案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案解析】(1)材料中法律关系的类型有: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教师与行政机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学校、教师与受害者;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教师与司法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有管理权、处分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受害者有请求赔偿权、加害人有赔偿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有司法权。

  (3)此案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开除);民事责任(赔偿);刑事责任(免责)。

  5.某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材料,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解析】(1)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一个初三女孩听课时总感觉老师和同学们在用歧视的眼光看着她,导致她不敢抬起头看黑板。因为成绩不理想,她努力学习,虽然盯着书,却一个字都看不进去。家长发现了她的变化后,做了一番调查,原来这个女孩的数学老师曾在全班同学面前对她说过:“你这种成绩和智商根本就不用念高中,随便读个技校就行了。”这句在老师看来轻描淡写的话,让她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心理医生诊断为强迫倾向。

  试分析该材料中数学老师的做法。

  【答案解析】该数学老师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相违背。学校应当对该老师进行处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是由于任课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置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

  请你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对这一材料进行分析。

  【答案解析】在本案中,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1)本案中的侵害只涉及身体健康,不涉及人格尊严。(2)在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不良结果的发生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由于学生受伤是教师在执行公务时的疏忽大意所致,属于不作为侵权。所以,教师所在学校应对受伤学生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负行政责任。

  8.宋某,31岁,2000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宋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5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向学校申请到某师范大学进修。可是学校以进修影响学校工作为由不予批准。

  请分析该学校的做法合理吗?宋某该怎么办?

  【答案解析】该学校的做法不合理。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教师参加进修是合理合法的,宋某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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