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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堰市郧西县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 :考试网 2019-09-26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证的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9月24日至10月9日系统开放日7:00—17:00。

  2、现场确认时间:9月26日至10月15日(有效工作日)。

  3、体检时间:9月24日至10月15日(我县指定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4、证书打印及颁发时间:11月20日以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确认点为郧西县教育局,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的确认点为十堰市教育局,确认点选错后台将无法进行现场确认,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认定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郧西县的中国公民。

  2.在我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我县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及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表见附件(体检表用A4纸正反打印)。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七、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按规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郧西县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或《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提交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项

  请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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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官网: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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